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身障者短期照顧服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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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南市政府社會局辦理身心障礙者臨時及短期照顧服務一、服務對象:
身心障礙者及家庭照顧者(以下簡稱申請人)申請服務,須符合列規定:
- 設籍或實際居住本市,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。
- 家庭照顧者未接受臨時或短期喘息照顧服務、未領有政府提供之特別照顧津貼或其他照顧費用補助。
- 身心障礙者同一時段未接受日間及住宿式照顧服務、居家照顧服務,或其他有關身心障礙者個人照顧之服務。
- 未聘僱看護(傭)。
- 經社工專業評估確屬需照顧者。
二、服務內容:
- 協助膳食:臨時照顧僅提供餵食協助;短期照顧提供餵食協助、烹飪協助或代購外食。
- 簡易身體照顧服務:協助如廁、換尿布、翻身、拍背、肢體關節活動、上下床、 個人清潔等。
- 臨時性之陪同就醫。(限臺南市內醫療院所)
- 其他符合臨時及短期照顧服務精神之項目。
前項服務不包括到學校陪讀、訓練、到機構照顧或接送之服務。
三、憑以下文件,可向戶籍所在地之區公所或本局提出申請:
- 申請表。
- 身心障礙證明(手冊)正反面影本。
- 各區公所應隨時受理申請,對符合低收入戶、中低收入戶或請領身障生活補助費者,協助檢附證明函轉本局。
四、本局業務承辦人與申訴管道:
身心障礙福利科 葉小姐
電話 06-2991111 分機 1473
傳真 06- 2983202